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管理办法

发布者:houqin发布时间:2016-11-18作者:浏览次数:241

 

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医保

普通门诊管理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武政规【200910号关于《武汉地区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及武人社发【20094号操作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一规定,学校本着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以预防为主兼顾治疗的原则,参照市属高校普通门诊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门诊管理办法。

一、后勤集团医务室为我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机构。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库,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来源,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参保大学生每年40元一个保险年度拨付。

二、凡是参保的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在本校医务室进行,凭身份证到医务室办理大学生普通门诊医保病历(病历每年年审一次,盖章有效),持病历本人就诊有效。凡是替他人就诊和病历转借他人就诊的,一经发现,取消参保人普通门诊报销资格。参保学生在医务室就诊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药品学生个人承担比例为30%,医务室承担70%,参保学生就医,按照报销比例实际额支付,差额部分由学生签字后再医保基金库核销。凡未持病历就诊者视为未参保处理。托管单位自负盈亏,按照合同执行。

三、凡参保学生外出就诊(包括寒暑假和实习期间),以及医务室转诊费用一律学生自付,住院及门诊重症,按照参保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未转住院治疗的,经学校医务室同意,在医保基金中给予适当报销。报销金额最高为100元,不足100元按照70%报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的

2.因违法犯罪、违规、违纪行为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原因承担医疗赔偿责任部分的

4.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部分费用。

五、费用管理

1.医务室的收费标准按照低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2.医务室要对每月收取的医疗费用建立台账, 便于医疗保险部门和审计部门检查。

六、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