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houqin发布时间:2016-11-18作者:浏览次数:208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进后勤集团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后勤集团工作实际,参照学校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聘用员工。

    第三条集团用人制度根据现代企业人事制度办法,实行招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录用,严格考勤、考核的用人制度。聘用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其劳动报酬按合同约定实施。

    第四条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各中心主任具体负责管理所属部门员工,集团办公室为集团人事管理机构,全面行使人事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办公室根据部门管理工作需要设定岗位数。对部门因发展需要新进人员的编制,由用工部门提出增人申请,报集团办公室审核,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在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务目标、上岗条件以及相应待遇的基础上聘用人员。劳动聘用合同由员工与集团签订。

    第六条聘用员工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责任心,劳动纪律观念较强,公私分明,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工作勤奋,态度端正,吃苦耐劳,适应后勤服务工作。

    (三)原则上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有实际工作能力,有一定的技术操作水平,胜任被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相应的被聘用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和技能;管理岗位一般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经过指定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适应在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集团和聘用员工的合法,集团在工作中作如下规定:

    (一)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聘约的;

     2、经考核, 工作不称职或不能胜任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5、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6、违犯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予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服务、管理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多次发生与师生员工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或其它伤风败俗活动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三)自动离职:被聘用的员工在聘用期间申请离职,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被聘用的员工脱离集团,未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每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达7天者,视为自动离职。集团对自动离职员工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除名,并不得再聘用。

    (四)对解聘人员按劳动法予以经济补偿;对辞退、自动离职人员不做经济补偿。

    第八条集团实行民主、公正、注重实绩和有奖有惩的原则进行逐级人事考核。考核时间与学校人事部门对干部、职工考核同时进行,常规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两种方式。考核结果报送集团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德:指服务、管理工作中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

    (二)能:指服务、管理业务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勤:指服务、管理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责任心的表现。

    (四)绩:指服务、管理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十条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聘用、评先挂钩。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保障集团服务、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必须严格遵守《武汉商学院后勤集团员工考勤规定》。

    第十二条集团员工因探亲、结婚、生育、办理丧事、患病治病等可按《武汉商学院后勤集团员工考勤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着功过分清、奖罚分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精神,集团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员工进行惩罚。

    (一)奖励:集团员工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

    1、在服务、管理工作中锐意改革,大胆实践,使服务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者。

    2、敬业爱岗、刻苦钻研业务,在工作中进行技术革新,有创造发明,提出合理建议使本部门本岗位在较短时间内提高了效益者。

    3、在勤俭节约,开源节流,增收节支,防止浪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应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品、奖金。对受奖员工的先进模范事迹,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发布,公开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二)惩罚:员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惩罚。

    1、严重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钱财者。

    4、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5、打击报复或诽谤诬陷他人的。

    6、贪污盗窃、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

    7、挥霍消费、损害国家或集体财物,侵犯群众利益的。

    8、纵容和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

    9、腐化坠落、道德败坏的。

    10、其他错误行为应予惩处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起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授权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